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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担保(营业部)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诉讼方式已成为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手段。由于当事人一方在诉讼期间有可能转移、藏匿、毁灭财产,另一方即使胜诉,也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执行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有效运用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把被申请人的财产置于法院的监控之下,将有利于判决的有效执行,更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法院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是指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不能随意处置保全财产,待判决生效后,如果被申请人履行有关义务,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如果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处置所保全的财产,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财产保全担保

  由于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并导致一定的损失。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有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法院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财产等值的经济担保,保证对财产保全不当的损失能够进行赔偿。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诉讼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担保的几种方式

  企业向法院提供担保时,可以用所属财产,如现金、房产或法院认可的其他资产质押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也可以提供法院认可的其他企业进行第三方保证。在以上担保方式对您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如没有足够的资产进行抵押,资金要周转,或找第三方企业比较麻烦的时候,由一家有信誉、有实力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服务是一条可选之路。
  我国第一家国家批准的全国性专业担保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公司)—将国外通行和成熟的信用担保业务介绍到国内,向企业提供专业、规范、及时的担保服务,为需要进行财产保全,但采用财产抵押、质押方式提供担保有困难的企业顺利实现财产保全开辟了新的途径。

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基本条件

  (一)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二)提供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材料。
  (三)提供拟采取保全措施的基本情况。

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向中投保公司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
       2.证据材料
       3.财产保全申请书
       4.企业营业执照
  (二)中投保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
  (三)申请人向中投保公司支付担保费。
     (四)中投保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费用

  担保费用将根据企业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额、保全措施和风险程度等因素,通过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