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曙松建议对担保行业实行功能性监管原则

2006年11月02日 14:39
日期: 2006-11-02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巴曙松教授在2006中国担保论坛作专题演讲时建议,对中国信用担保行业应该实施功能性监管原则,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成立行业协会是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鉴于国内担保机构、业务的快速发展及存在的问题,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剑阁、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裁刘新来为顾问,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巴曙松教授为组长的课题组,对如何促进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进行了为期一年的专题研究。巴曙松博士在论坛上以“2006年度中国担保业监管研究”为题,就担保行业监管背景、国际经验、框架设计和相关具体政策建议等,做了详尽的介绍和阐述。他指出,担保业既联系着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同时又超脱于行业限制,联系着各个市场、各种业务、各种产品,处于“金融体系内、行业部门外”,是连接资金、信用的供给与需求,“经营风险、增强信用”,在信用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部门和行业。在金融体系中,担保行业发挥着弥补市场空白、对政策性金融进行补充的具体作用。对中国担保业的监管如果按照机构监管原则进行,将很难界定监管职责范围;应该遵循功能性监管原则,着重对担保机构的业务类型进行监管。他进一步指出,应该构建一个由担保行业主管部门、担保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地方政府等组成的多层次监管体系。通过多层次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有效地覆盖担保业监管的主要领域,逐步形成透明、有效的担保业监管框架。
    巴曙松博士主持的这项研究,还涉及设立担保行业协会、新的担保会计准则对于担保行业的影响和担保行业的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内容。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3/28 15:2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