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三镜界”

2015年05月20日 14:01
日期: 2015-05-20

作者:法律事务部  龙云丽


     公司已确定互联网金融业务为战略发展方向,公司电子商务中心也正在业务研发阶段,并已拟圈定B2P、P2P模式作为业务上线的第一步。在此背景下,法律工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的保驾护航需要“三镜界”--放大镜、平面镜、望远镜。“三镜界”对应工作结果是形成法律风险清单、给出法律风险判断、并进而提出法律建议。

     1.法律工作的“放大镜”--形成法律风险清单

     法律工作的“放大镜”让我们知道最坏的结果、瑕疵所在,为未来风险应对做到心中有数。截止到现阶段的法律研究,我们比较全面地列示了互联网金融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风险,及业务设计要注意的针对性方面,形成公司业务设计中值得关注与防范的法律风险清单:

     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最有可能涉嫌的法律风险);洗钱罪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风险。

     行政法律风险:主要涉及产品标准化的风险、基金销售牌照、第三方支付牌照以及平台公司是否具有税务代扣代缴义务。

     民事法律风险:主要涉及电子证据的收集及保护、以及争议解决方式选择的问题。

     2.法律工作的“平面镜”—进行法律风险判断

     放大镜的世界毕竟是变了形的世界,我们需要有跳出具体问题的能力,“既见树木、又见森林”,用平面镜看看现实的世界,形成对法律风险的判断。此处就需重点防范的两个要点予以阐释:

     (1)两条红线不能碰

     银行副行长刘世余讲话谈到互联网金融两个红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从严格的法学准确罪名来说,非法集资不是个罪罪名,涉及的具体罪名应是非法经营罪和集资诈骗罪等。法律部咨询刑法专家的论证结果认为我公司业务模式,最有可能涉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点是口袋罪,虽然在法理上非常清晰,但有“其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兜底条款,这导致在实践中往往是以结果论罪,一旦出事,只要构成要件都成立了,就可以定罪。有时就不止是个法律问题而政治问题了。如吴英案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无罪辩护的争议;实践中还存在极端案例,如浙江一个人向三个人借了钱,就定了非吸罪。

     因此得出的结论是:保证资金安全,不出事、平台公司不建立一个资金池,如果平台公司只向平台交易各方提供纯居间服务,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就可以降到最小。

     (2)业务设计的重要问题:电子证据

     考虑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借贷活动大多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完成,因此电子证据就成为了比较关键的问题。

     因此,提出法律建议:1)平台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做好相关交易记录的备份工作。电子证据的取得、确认、传送、保存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2)电子证据应当与其他证据结合运用。目前实践中,有平台公司与公证处合作,将双方系统对接,系统数据在交易时,直接传输至公证处,由公证处对于所接收信息进行提取、收存、固定,并对数据的真实性予以公证,进而形成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达到线上与线下证据相结合,为平台公司在举证时创造便利。

     3.法律工作的“望远镜”--风险防范建议

     用“望远镜”前瞻性地看看未来、进行预测,给出“如何能不出事,出了事怎么办”的法律建议。不敢说这些建议可以保障业务绝对没有法律风险,只能说下述建议是经我们论证后可以降低风险的办法。

     (1) 避险绝杀利器--与监管机构有效沟通:避免风险的最佳解决方式是与主管部门积极沟通,尽力向监管部门寻求一些政策上的支持,或尽力参与推动将此业务合法化、规范化;

     (2) 平台尽量不碰钱:建议以纯居间模式开展平台业务,尽可能简化平台功能,按照典型的P2P模式来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中介业务。平台公司不应作为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在平台服务中,尽量不碰钱,不要进行代收款项、帮助索取债务的行为;不建立资金池,需要确保平台交易与资金流转的一致性,防止资金混合后存在的挪用、侵占等现象,确保资金安全。

     (3) 平台尽量与交易方进行切割隔离:网络交易平台公司与平台交易方进行切割,个别平台交易方实施的犯罪行为,难以认定为网络交易平台公司共同实施的犯罪,能够有效地隔离刑事风险。具体办法可包括:明确约定双方合作范围,包括人员的配置、后期业务的介入,避免过多参与对方业务。

     (4) 尽量不出事--保证资金安全:在实际业务开展中,应避免造成无法偿还本息等不利后果。如果可以避免,监管部门也无明确反对态度,风险可控,刑事法律风险就可降到最低。

     (5) 寻求具有金融牌照的合作方:在P2P行业尚无合法还是违法确认,整个行业都在谋求金融资质的准入的背景下,与具有相应的金融牌照的公司合作,能够降低网络交易平台公司被认定为具有非法性的风险。应尽量避免与金融机构形成规模较大、竞争较强的关系,避免损害他人利益;建议采取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可以降低中投保的风险。

     (6) 业务节奏,建议稳步推行:作为新兴的业务,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可先小范围以一、两个项目进行试运行操作,控制规模。

     (7) 持续跟踪、解读国家金融政策动向:留意国家宏观金融形势,注意金融尺度、金融政策。目前从事的业务与我国目前金融环境有关,如果中投保坚持从事一些国家金融机构不从事的业务,风险程度可能会较大。

     我们的目标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赢”,更是公司的“赢”。以下是我对“赢在互联网金融”的解读--亡口月贝凡的组合:

     (1)亡--要有存亡意识、风险意识。马总曾说过,人要学会三种看,其中有一个就是“以死来看生”;任正非说:“每一天,我都要提醒自己,企业离破产只有一步之遥”;张总每次述职的最后一句:“风险是我们永恒的主题”;

     (2)口--在互联网金融面对公众这样一个业务中,既要学会开口,适度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关危机;也要学会闭嘴--学会保密,注意商业秘密、核心技术的法律保护;

     (3)月--代表时间,互联网金融要求我们能够即时性、快速反应;更要具有在创新业务领域持续不断的研发、维护、创造的耐力和恒心;

     (4)贝--代表资金;资金安全,不形成资金池不触犯雷区底线;

     (5)凡--万丈高楼平地起,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业务的创新都是在我们一点一滴的积累中,都在日常平凡工作的积累中。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3/28 15:26:08